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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发布上海地区国采补充文件

3月14日,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(采购文件编号:gy-yd2023-1)》,针对国采执行工作明确上海地区企业申报、药品配送、质量检测、三方协议、货款支付、中选和非中选药品使用等规则。其中下述信息值得关注:

一是质量检测方面,申报企业“必须接受中选药品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飞检”。

二是回款上,分三个时间段完成结算推进工作。在签订《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》后 5个工作日内,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 50%;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 50%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 45%: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,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,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。

三是在量上,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、使用集采中选药品,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。并且,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,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“一品两规”要求。对于已在上海中标(或挂网)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使用,但价格低于中选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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