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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批国家集采开始落地:海南落发文,剩余用量可采用价格适宜的品种

来源:医药云端工作室

2月14日,海南省发布《海南省全面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,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。

疫情并未影响带量采购,国家医保局、海南相继发文

这意味这种省级层面的第二批国采结果开始落地,疫情并未影响这一既定政策的推行!这也是在国家医保局发出2020年工作要点之后,发文落实国采的首个省份。
2月6日,国家医保局发出《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》的通知,对今年的医保工作要点进行部署,工作要点共有十二条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第5条中明确指出:做好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工作,4月份让老百姓用上降价后的药品。

并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机制,加强组织支撑和平台专业化支撑,推动新的采购模式、营销模式、行业生态成为主导性力量。组织联盟地区开展高值耗材采购试点。鼓励、规范各地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大、采购金额较高、竞争较为充分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。

上述工作要点对医药行业未来的采购模式、营销模式及行业生态将会带来巨大的改变,我们也在第一时间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

海南拿出上一年度用量的50%-80%进行带量采购

此次海南方案提出,将根据上年度海南省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50%-80%,确定该省中选药品采购数量。

对提前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的,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,直至采购周期届满,但同时剩余用量可按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,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。

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按相同标准结算,价差较大的实行梯度降价

同时,方案还指出,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、参比制剂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,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,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。

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,实行梯度降价。

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(含2倍)的,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;

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,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%为支付标准,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%为支付标准,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,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,向支付标准趋同;

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,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。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,不设置过渡期,从政策出台当年起,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,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;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,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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